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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提供了宿舍,员工却在外租房,公司需承担上下班途中工伤风险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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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节的喜悦已经逐渐褪去,相信大家都已经逐渐复工了吧,在这里小编先祝大家新的一年工作顺利,心想事成。
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个有趣的案例,如标题所言:公司提供了宿舍,员工却在外租房,公司需承担上下班途中工伤风险吗?

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问了许多业内的朋友,他们在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先是一愣,然后开始分析,有说算工伤的,有说不算的,那我们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吧。
【案例】
王某是某公司员工,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,但是王某因个人原因自行在外租房居住。
去年10月15日,王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来公司上班,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,经交警部门认定,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。
10月20日,王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人社局与10月25日予以手里,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。
11月2日,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议如下:王某自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单位员工宿舍,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。王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。
11月10日,人社局对王某进行调查核实,王某陈述单位给他安排了员工宿舍。因个人原因,从宿舍搬出,租住在外。事故发生当天,其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。
12月9日,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,认定王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。

大家是不是非常奇怪,公司都给王某提供宿舍了,王某的私自外出租住行为本身是不被允许的,在此情况下王某从租住地到公司发生事故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工伤?

那我们首先要了解对工伤认定的规定是什么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规定,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“上下班途中”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
(一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(二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(三)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(四)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

本案中,王某在外面租房居住,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、行驶的路线、方向,可确认其当天是从其租住地出发,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,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,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,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,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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